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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宋時期土家族的經濟
唐宋時期,土家族首領與中央王朝保持著日益緊密的聯系,特別是馬希范與彭仕愁訂立溪州之盟以后,出現了長期相對穩定的局面,土家族與漢族人民經濟文化聯系進一步加強,土家族地區的社會經濟逐漸向前發展。但其經濟發展呈現不平衡狀態,接近漢區的邊緣地帶發展較快,聚居的邊遠山區發展則較為緩慢,生產較為落后。
唐宋間土家族仍以農業兼事漁獵和經營林副業為生。農業生產仍處于粗放的刀耕火種階段。辰州土著“地界山溪,刀耕火種”,“皆焚山而耕,所種粟豆而已”。這與唐人劉禹錫竹枝詞所描寫的“長刀短笠去燒畬”的生產情景是一致的。每到春季,用長刀砍倒荊棘叢林,放火燒山,以草木灰作肥料,然后種植粟、豆、稻等農作物,不使用人畜糞肥。宋神宗時,擔任施州通判的李固就曾目睹“州介群僚,不習服牛之利”。這些土民在農閑時兼營狩獵和林業,而在夔峽等沿江沿溪流地區的土民,則飼養鸕鶿捕魚,過著“家家養烏鬼,頓頓食黃魚”的生活。
土家族地區農業發展狀況大致可分三種情況:山區土地貧瘠,生產比較落后;澧水中游“土腴風美,力予耕桑”,農耕較為發達;北江地區的施、黔、涪等州一帶的土家族被稱為“熟夷”,其地多為熟地,農業生產較羈縻州縣進步一些。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農作物的產量逐漸提高。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施州蠻要求以粟易鹽,朝廷允許后,“溪蠻人粟實緣邊砦柵,頓息施、萬諸州饋餉之弊”,“自是邊粟有三年之積”。這一方面反映宋朝改變鹽禁后,滿足了土民的生活需要, “群蠻感悅”;另一方面易粟數量頗大,也反映了農業產量有所提高。由于農業生產的發展,在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年),他們的首領曾向宋朝表示“愿比內郡輸租稅”,朝廷認為該地是“荒服之地”,沒有允準。至宋神宗熙寧五年(1072年),彭師晏歸宋,誓下州都由辰州統領,“出租賦如漢民”,或“比內地為王民”。到宋徽宗崇寧元年(1102年)以來,“辰州覃都管馬等各愿納土輸貢賦”。可是,至宣和(1119-1125年)年間,朝廷又認為這種改變得不償失,收貢賦不多,仍恢復羈縻州貢賦。可見當時土家族地區農業生產雖有發展,但農作物的產量仍然極不穩定。
手工業與副業生產多自采、自培或自制,其中以采茶、取蠟、織錦、煉朱砂水銀、采藥、割漆較為突出,不少土特產品已列入貢品。溪州靈溪郡、巴東郡、夷陵郡等地都出產茶芽,他們以谷皮加工茶葉,并制作茶餅。“巴川峽山紉谷皮之”,“荊巴間采葉作餅,葉老者餅以米膏出之”。“土人善織賚布”,在唐宋間依然保持這項副業,這種織品被漢人稱為“溪布”或“峒錦”。溪州產溪布,澧州產纻布,巴東產糙葛,涪州產“僚布”,這些麻、絲織品,都十分精美。他們以蠟染織物,“溪峒……模取鼓文以蠟,刻版印布入靛缸,名點蠟幔”。他們還以火攻取朱砂水銀,以“辰錦砂最良”。但這些手工產品,還多屬貢品,產量較低。
與這種社會生產力相適應的經濟結構是封建領主經濟。山林田土都歸擔任各級職務的大小土官所有,彭士愁祖輩已擁有溪州富饒廣闊的“田場土產”。溪州之役后,楚王馬希范承認彭氏權益,并封予食邑三百戶,為二十誓下州的靜邊都誓主,彭氏就成為五溪地方的最大封建領主。其屬下的都鎮、團和歸縣、峒等各級首領,都是占有大量山林土地的大小封建領主。廣大土民沒有土地,是大小領主的農奴。農奴被牢固地束縛在土地上,世代為農,不得遷徙,沒有人身自由。各級封建領主對他們任意驅使,“春夏則營種,秋冬則暴掠”。農奴不僅本身被奴役,其家屬也要受領主的壓榨和役使。
羈縻州縣的封建領主貪得無厭,富于掠奪性,為了擴大自己的領地和經濟利益,往往向鄰近地方掠奪土地、財物和人口。唐宋時,這些領主們掠奪人戶為奴的情況還十分嚴重。唐憲宗元和四年(809年),黔中風俗仍“多掠良人賣為奴婢”。北宋時,由于食鹽供應困難,引起土家族人民的強烈不滿,施、黔、高、溪四州的封建領主乘機“攻州縣,掠民男女人溪峒”,少則數十,多至數百。僅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夔州路轉運使丁謂以絹一匹換回被掠丁口一人,從四川就贖回丁口萬余名??梢娐訆Z丁口之多,觸目驚心。封建領主把掠奪人口作為一種補充農奴與發財致富的手段。
南宋寧宗開禧元年(1205年),施州的羈縻州郡依然“地曠人稀”,大小封建領主與宋朝保持著較穩定的隸屬關系,掠丁減少,就多方引誘漢農舉家移入溪峒開墾土地。并規定,凡移入溪峒的農戶,只有戶主本人替領主服勞役,其家屬不必服役;漢農自己開墾的土地和所蓋的房屋,可以自行買賣,允許漢戶自行遷徙;戶主死亡,其妻女可以改嫁或自行婚配;客戶憑文約付借款等,領主不能隨意勒索。這些規定,使羈縻州內遷入的漢族農民中出現了土地私有制,為地主經濟的產生提供了條件。
在辰、澧、歸、峽等州土家族、漢族雜居地區,北宋時實行土兵屯田的軍屯制度,使參加屯田的土兵且耕且守,擺脫了封建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南宋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宋廷規定在荊南、歸、峽等地屯軍,“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余并人官”,“兵屯以大使臣主之”,實行寓兵于農。這種兵屯內的土兵成為宋朝的兵卒。
在辰、澧等州,宋朝實行土丁弓弩制。“荊湖路義軍土丁弩手之設,蓋以諸蠻叛服不常,須土人控制,故選自戶籍,蠲徭番戍砦柵,實代王師御侮而無饋餉之勞。其后歸、峽等州亦置番戍諸砦,或以歲、以季、以月上番,人給口糧,有功遷補”。這些土丁弓弩手被“免科役及身丁口(稅)”,擺脫了封建領主的人身依附。宋廷南渡以后,紹興年間在辰、澧等州重設土丁弓弩手時,規定“每招土兵一名,給官田百畝,亦足以充一歲之用,使之或耕或佃,各從其便,仍盡蠲其租稅”??墒?,這種“計口給田”的土丁弓弩手以服兵役換取的官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擅鬻者有禁,私易者有罰”。后來田禁松弛,土地可以買賣、轉讓、調換,一些土丁弓弩手成為占有土地的私有者。居于邊緣地帶的封建領主也乘機購置土地,擴大財富。澧州慈利一帶的向思勝、彭永健、彭永政、彭永全、彭永勝,酉陽州的田祖周、田敏恭,施州的譚汝翼等都是地多糧多的富豪。
辰、澧、歸、峽等州內,軍屯之外,還有民屯招民開墾。“凡民,水田賦鈧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一夫授田百畝,……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民屯以縣令主之。”這種民屯的土地,兩年之后,只要不欠租稅,即可為農戶個人所有。從《元豐九域志》中關于辰、澧、歸、峽等州主、客戶數的記載,可以推斷參加民屯的土民所擁有的土地當不在少數,他們已逐步成為擺脫了封建領主經濟羈絆的個體農民。
土家族的邊緣地區,由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買賣的出現,土地糾紛與土地兼并也時有發生。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辰州境內土丁弓弩手買賣官田的情況比較嚴重,宋廷不得不“申嚴邊民售田之禁,守令不能奉法者除名”。淳熙十六年(公元1189年),夔州路黔州的官吏“接受夷人賄賂,私與謀議”,“侵冒兵田”,結果被夔路安撫下令制止。在辰州還發生了“熟戶”逃入“生界”而誘使“生戶”“侵冒”熟地的糾紛,不僅辰州等地如此,其他湖廣邊蠻住居的地方也大都相似。
唐宋時期,土家族中的封建領主以進貢的方式與中央王朝進行經濟聯系。唐武則天天授二年(691年),溪州靈溪郡,土貢多為丹砂、犀角、茶芽之類。唐玄宗天寶元年(742年),施州清化郡的清江、建始等地,土貢麩金、犀角、黃連、蠟、藥實。黔州黔中郡,土貢仍為犀角、光明丹砂、蠟等。到宋代,這種進貢活動相沿不斷,除偶爾“因罪絕貢”外,有時還得到發展。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下溪州(今永順、古丈部分地)刺史田思遷向宋朝進貢銅鼓、虎皮、麝臍。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高州(今宣恩)刺史田彥伊派遣他兒子進貢方物和輸兵器。咸平四年,上溪州(今龍山)刺史彭文慶納貢水銀、虎皮、花布。景德三年(1006年),高州向通漢納名馬、丹砂、銀裝、劍槊為貢。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洛浦、磨嵯峒(今保靖、咸豐等地)土人首領田仕瓊等向宋真宗貢獻溪布。
北宋期間,北江、黔、涪、施一帶的土家首領向朝廷納貢,每年一次,進京人數沒有限定,回賜也較為豐厚。“貢方物者,人賜彩三匹,鹽二十斤;無方物者,人賜彩三匹,鹽半;其進上(疑為貢)首領,即加賜二兩銀碗一。”因此,貢賜一度有所發展。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溪峒蠻張文裔等八百人朝貢。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夔州路溪峒首領田思欽帶三百余人去汴京貢方物,朝貢規模日益擴大。后因有的土官假納貢機會沿途騷擾,宋廷又重定貢賜條例:“自今或只將進奉上貢物納于施州,貢表詣闕。其差來蠻人,依原定數,即就施州給賜,例物發回溪峒,如得穩便,即令蠻人連書文狀,取候朝旨,若愿得食鹽,亦聽就近取射(疑為舍),數目比折支與;若蠻人堅欲詣京買賣,即許十人內量令三二人上京。”(一作二年一次,依碑文改)天圣五年,刻石于施州境內,即《皇宋獎諭碑》、《蠻人納貢物碑》、《知保順田承恩誓狀》。安、遠、天賜、南、順、保順等州的尚萬勇(尚一作“向”)、高州刺史田承進等,都得按“天圣誓約”與宋廷保持經濟上的聯系。
溪州彭氏從北宋初便與朝廷保持貢賜聯系,雖然中間彭仕羲、彭儒猛因與宋廷矛盾曾短期絕貢,但以后仍然照常納貢受賜。宋哲宗時,知保靜州彭儒武,知謂州彭思聰、知永順州彭儒同、知龍賜州彭允宗、知監州彭仕明、知古州彭儒崇,都照例向宋廷進貢溪布。直到南宋高宗紹興年間,交割貢物的地方才改在辰州,趙構要其屬下對“所進物色估價,優與回賜,其合用錢,本州應管轉運提刑司錢內取撥,所有章表進奉物色,差人押赴行在”。至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辰州之諸蠻與羈縻保靖、南謂、永順三州接壤,其蠻歲貢溪布。”
土司納貢,朝廷回賜,這種變相的官方貿易使土家族中的封建領主大受其益。他們以少量的土特產品和手工品換回為數不少的食鹽、珍貴的絲綢品和服飾,以及金銀貨幣等,僅供少數人享用;而為其轉輸供役的農奴,不僅一無所得,還要長途跋涉,備受辛勞,甚至“多有死亡”。
這種貢賜聯系,客觀上有助于保持該地區的穩定,漢族地區的一些先進產品和生產技術也通過這一渠道傳人土家族地區,促進了各民族間的經濟技術交流。